(2017)鄂0529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五峰��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9执恢17号申请人黄某某,女,土家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被执行人卢某某,男,土家族,1969年8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渔洋关镇。申请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五峰民初字第00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29执恢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