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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1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向娥与赵高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向娥,赵高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429民初1553号原告:李向娥,女,生于1976年1月23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子红,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高升,男,生于1976年1月2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案由:民间借贷原告诉称,2013年9月19日,被告赵高升因经营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原告借给被告2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12%,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款证明。2014年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000元,之后对本息拒不支付。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高升未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赵高升于2017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二、案件受理费238元,由原告负担;三、其他事项双方互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代印)书记员 李凯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