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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2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薛玉珠与市中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玉珠,市中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02民初1587号原告:薛玉珠,女,1939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市中区。被告:市中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龙山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广夫,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辉,山东金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薛玉珠与被告市中区龙山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撤诉的有关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朱 茜人民陪审员  孙思顺人民陪审员  孙中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