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盛绿能(潍坊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等与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民辖7号原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普东昌盛日电光伏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坚之,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若愚,北京市华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华盛绿能(潍坊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张利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郭若愚,北京市华堂(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行政街中段。负责人:石金波,主任。第三人:潍坊市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社区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吴晓峰,总经理。第三人: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行政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姜宗利,站长。原告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昌盛公司)、华盛绿能(潍坊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盛公司)与被告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望留街办),第三人潍坊市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昌盛公司)、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道办事处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以下简称望留经管站)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青岛昌盛日电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华盛绿能(潍坊市)农业科技有��公司诉称,2016年5月10日,原告青岛昌盛公司与被告望留街办签署《昌盛潍城20兆瓦光伏农业综合体项目投资协议》(以下简称《投资协议》),2016年6月20日,原告华盛公司与被告望留街办签署《昌盛潍城20兆瓦光伏农业综合体项目地上、地下等附着物清理及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2016年6月23日,原告华盛公司与被告望留街办、第三人签署《土地租赁合同》,原告支付300万元项目保证金及600万元土地补偿款。合同签署后,原告了解到,上述合同所涉土地为基本农田用地,无法作为项目用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投资协议》第九条第三款、《补充协议》第五条及我国合同法及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5条之规定,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上述《投资协议》、《补充协议》、《土地租赁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的300万元项���保证金及600万元土地补偿款900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以“被告系当地政府,由潍城区法院审理会影响本案的公正裁决”为由,向该院提出指定管辖或提级管辖申请,潍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其不宜行使管辖权,特将本案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该院审判人员回避审理的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三条第(六)规定的回避情形。潍城区人民法院因该特殊原因,不能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为排除当事人合理怀疑,确保裁判结果的司法公信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良审判员 王 斌审判员 王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晓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