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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执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1执5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85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华宁县。被执行人张某,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玉溪市江川区。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800元。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张某未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无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情况经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雪楠执行员  邹 冰执行员  段绍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