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财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梅与被申请人于海、陈怡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梅,于海,陈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财保157号申请人:彭梅,女,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申请人:于海,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申请人:陈怡,女,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申请人彭梅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海、陈怡共同所有的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房屋(遂房权证河东新区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207.74㎡)及位于船山区XX路XX号房屋(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63.85㎡),对被申请人陈怡所有的位于遂宁市XX路XX号XX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彭梅自愿以其位于遂宁市船山区XX路XX号XX号房屋【川(2016)遂宁市不动产权第XX号,建筑面积119㎡】及其所有的川JQXX**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于海、陈怡共同所有的位于遂宁市河东新区XX路XX号(遂房权证河东新区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207.74㎡)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二、查封被申请人于海、陈怡共同所有的位于船山区XX路XX号(遂房权证船山区字第**号、第**号,建筑面积63.85㎡)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三、查封被申请人陈怡所有的位于遂宁市XX路XX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四、查封申请人彭梅所有的用于担保的位于遂宁市船山区XX路XX号房屋【川(2016)遂宁市不动产权第XX号,建筑面积119㎡】。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五、查封申请人彭梅所有的用于担保的川JX**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让、抵押、毁损以及设定其它权利负担。以上一、二、三项查封财产的金额以人民币2400000元为限。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晓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