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05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罗文与张家口市宣化区崞村镇辛家庄村委会、杨建国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文,张家口市宣化区崞村镇辛家庄村委会,杨建国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05民初1860号原告:罗文,男,196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村民。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崞村镇辛家庄村委会,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崞村镇新家庄村。法定代表人:梁知播,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杨建国,男,55岁,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原告罗文与被告张家口市宣化区崞村镇辛家庄村委会、杨建国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罗文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罗文负担。审判员 赵树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静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