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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28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莫坤飞与王学国人格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坤飞,王学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28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莫坤飞,男,生于1982年1月29日,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区。被执行人王学国,男,生于1985年1月27日,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本院在执行莫坤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学国人格权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228民初49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我院依法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28执152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锋审 判 员  曾永雄代理审判员  田启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彧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