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0103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谭克环与白秀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克环,白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0103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谭克环。被执行人:白秀荣,现羁押于铁岭监狱。本院在执行谭克环与白秀荣退赔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秀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谭克环40000元,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白秀荣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