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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0103执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谭克环与白秀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克环,白秀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辽0103执1107号申请执行人:谭克环。被执行人:白秀荣,现羁押于铁岭监狱。本院在执行谭克环与白秀荣退赔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白秀荣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谭克环40000元,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白秀荣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宏颖执行员  穆 宇执行员  李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雪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