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刘维学贪污、非国家人员受贿、诈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维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759号罪犯刘维学,男,1955年7月17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8日作出(2013)九刑初字第346号刑事判决,认定刘维学犯贪污、非国家人员受贿、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8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48万元。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维学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维学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该犯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缴纳罚金1.4万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维学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审判员 王国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