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招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寿产、孙正芹、孙东辉与被执行人人纪寿硕、李国云生命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寿产,孙正芹,孙东辉,纪寿硕,李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54号申请执行人:吴寿产,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纪山纪家村。申请执行人:孙正芹,女,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纪山纪家村。申请执行人:孙东辉,男,1996年6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纪山纪家村。被执行人:纪寿硕,男,1967年12月1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纪山纪家村。被执行人:李国云,女,1971年5月2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张星镇纪山纪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寿产、孙正芹、孙东辉与被执行人人纪寿硕、李国云生命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玉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