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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2325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陈桂莲、韩沛成等与索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桂莲,韩沛成,韩立君,周月英,索发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325民初699号原告:陈桂莲,女,汉族,1962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奇台县。原告:韩沛成(陈桂莲大儿子),男,汉族,1985年7月4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奇台县。原告:韩立君(陈桂莲小儿子),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奇台县。原告:周月英(陈桂莲婆婆),女,汉族,1935年6月18日出生,住址:奇台县。被告:索发元,男,汉族,1954年4月27日出生,住址:昌吉市,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桂莲、韩沛成、韩立君、周月英诉被告索发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桂莲、韩沛成、韩立君、周月瑛于2017年6月19日以被告索发元无法找到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桂莲、韩沛成、韩立君、周月英撤回起诉。本案一审受理费减半收取42元,由原告陈桂莲、韩沛成、韩立君、周月英承担。审 判 长  胥 维审 判 员  杨磊柯人民陪审员  许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