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朝阳区中天建筑器材租凭站与冯星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朝阳区中天建筑器材租凭站,冯星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282号申请执行人朝阳区中天建筑器材租凭站,住所地富锋镇双山村四社瑞鹏路1999A5号。经营者丁毓勤,女,住长春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冯星富,男,汉族,住高新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朝阳区中天建筑器材租凭站与被执行人冯星富租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吉0104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冯星富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朝阳区中天建筑器材租凭站租凭费470626元及违约金141187元,赔偿未返还的租凭器材价款114687元,三项金额合计726500元;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四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冯星富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冯星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冯星富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冯星富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已对被执行人冯星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冯星富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四)款,已对被执行人冯星富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冯星富,已将被执行人冯星富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104民初3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伟超执行员 李长顺执行员 郭俊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佳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