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四环幼儿园三园与陈艳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绿园区四环幼儿园三园,陈艳荣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254号原告长春市绿园区四环幼儿园三园,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赵航,系园长。被告陈艳荣,女,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绿园区四环幼儿园三园诉被告陈艳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绿园区四环幼儿园三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闫雪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毕凯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