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执监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涿鹿县财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郑杰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涿鹿县财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郑杰,薛红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执监233号申请执行人:涿鹿县财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涿鹿县东风大街。法定代表人:马东艳,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郑杰,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薛红玉(郑杰之妻),女,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福清市。涿鹿县财富商城有限责任公司诉郑杰装修、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2014)冀执申(查)督字第38-3号执行裁定,指定该案由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6年1月21日该院立案执行。但该案至今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马东艳请求指定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1)冀民一终字第172号民事判决由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郝守军审判员 石 鋆审判员 张凯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邢伟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