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2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黄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2刑初187号公诉机关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17日出生,住甘肃省环县。2017年3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环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同年5月12日被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6月6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甘肃省环县人民检察院以环检公诉刑诉(2017)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田雅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12时许,陈某某来到被告人黄某某家中,要求购买毒品鸦片,遭黄某某拒绝。约十分钟后,陈某某再次电话联系黄某某要求购买鸦片,黄某某同意。后黄某某在其家附近通村砂石路的岔路口处向陈某某贩卖用白色塑料瓶盛装的黑色块状鸦片嫌疑物1块,获赃款200元,被环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2017年4月7日,经庆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用白色塑料瓶盛装的黑色块状物质1块,净重0.60克,从中检出毒品鸦片中吗啡、可待因、蒂巴因、那可丁、罂粟碱成分。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据保全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查获毒品嫌疑物现场称量笔录及照片,环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检验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黄某某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至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慕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