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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8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怀安县柴沟堡第二中学与张顺、怀安县柴沟堡镇福隆超市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安县柴沟堡第二中学,张顺,怀安县柴沟堡镇福隆超市,李旭玲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怀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8民初452号原告:怀安县柴沟堡第二中学,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法定代表人:任永巨,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霞,怀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张顺,男,1962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被告:怀安县柴沟堡镇福隆超市,住所地怀安县柴沟堡镇。被告:李旭玲,女,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怀安县柴沟堡第二中学与张顺、怀安县柴沟堡镇福隆超市、李旭玲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怀安县柴沟堡第二中学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怀安县柴沟堡第二中学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怀安县柴沟堡第二中学负担。审判员 米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莉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