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02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樊立斌申请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某某,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02执1020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被执行人: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樊某某与被告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3日作出(2016)辽120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立斌于2016年10月19日向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一)被执行人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樊某某拖欠工资X元;(二)被执行人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X个月双倍工资差额X元(750×4个月+1500元×5个月)。上述款项逾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X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现申请执行人樊某某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亦查找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2016)辽1202民初13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铁岭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樊某某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波审判员 闫利剑审判员 刘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苗铁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