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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杨贺兴、周延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334号本院2016年5月24日对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贺兴、周延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2民终33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5页“代理审判员赵丽芳”应为“代理审判员郝宛鸿。审 判 长  狄建庆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郝宛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雷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