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杨贺兴、周延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334号本院2016年5月24日对上诉人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杨贺兴、周延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津02民终333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5页“代理审判员赵丽芳”应为“代理审判员郝宛鸿。审 判 长 狄建庆代理审判员 刘爱民代理审判员 郝宛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雷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