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州市仓山区共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福州市仓山区共鑫便利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初180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勇,北京观韬(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共鑫便利店,经营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洪湾路梅亭村**号。经营者:傅炳明,男,1975年5月16日,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州市仓山区共鑫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池开通审 判 员  邱灿明人民陪审员  杨铿臣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谢亚希书 记 员  施国琴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