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5执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韩某、田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田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25执89号申请执行人韩某,男,198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名县,证件号码13212119810918163X。被执行人田某,女,1979年4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地大名县,证件号码130425197904110326.庆田某露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大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25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田某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韩某庆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田某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执法律文书。2、本院依法多次通过全国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等信息,通过线下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财产性权益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本院前往被执行田某露居住地,向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发布执行悬赏公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4、因被执行田某露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并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上公布,5、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标的15294.85元和全案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王文刚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晓军审判员 苏建红审判员 邓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子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