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冰华与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冰华,李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402民初1800号原告:李冰华,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被告:李金花,女,1979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原告李冰华与被告李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冰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金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冰华诉称,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本金人民币16万元整,利息1.44万元,违约金4.8万元及因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共计22.2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5月5日向原告借款16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率3%及违约金,被告以其个人单独所有房产为该债务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为原告。后被告违约一直没有归还原告的本金及利息,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及利息,被告答应还款并于2017年3月12日与原告签订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但被告依旧未履行,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李金花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2日,被告李金花为乙方借款人向原告李冰华借款160000元,月息按着3%计算,并以东风路南岳庄新村小区5号楼3单元5层502号、房产证号:S1××88号房产作为抵押。2017年5月31日原告以李金花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任何的答辩或证据材料。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款协议》、活期账户明细等证据及开庭笔录等附卷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活期账户明细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属于合法有效证据,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合法的借贷、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李冰华提供的借款协议以及活期账户明细,相互印证能够证明被告李金花向原告借款16万元的事实及约定的月利3%;《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等违反有关的强制性规定,应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予以支持。被告李金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金花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3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8元,由被告李金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亚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