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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1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其某、春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某,春某,巴某,斯某,那某1,那某2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1482号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乌丹镇古城街西段党政综合办公楼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某,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毕某,系朝格温都信用社副主任。被告:其某,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春某,女,1980年1月23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巴某,男,1978年6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斯某,男,1968年7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那某1,男,1982年7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被告:那某2,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翁牛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其某、春某、巴某、斯某、那某1、那某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斯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斯某的起诉。审判员  李丹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怡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