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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保3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玉芹与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实施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玉芹,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保363号申请人:王玉芹被申请人: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芹诉被告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玉芹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财产保全金额为200000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玉芹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为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夏津分公司、德州银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17年6月19日至2020年6月18日,查封期限内不得变卖、处置和设置其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