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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5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晓华与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华,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21民初5248号原告:张晓华,女,汉族,1966年12月19日生,住前郭县。被告:王伟,男,汉族,1988年7月9日生,住前郭县。诉讼代理人:王强,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晓华诉被告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立案后,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第54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张晓华的起诉。原告张晓华不服,上诉至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吉07民终11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前民初字第547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晓华、被告王伟及其诉讼代理人王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晓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1000元,并自借款之日起给付利息。原告于2013年8月18日为被告汇款5万元、同年8月20日汇款2万元,之前还借给被告现金1000元。被告于2013年8月25日为原告出具7.1万元的欠据一枚。后原告又于2013年9月3日向被告汇款1万元,被告未给原告出具欠据。原告向被告多次主张要求偿还欠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8.1万元及利息。王伟辩称,1、本案应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承包合同纠纷,因为原、被告于2013年签订过施工协议,原告自他人处承包了水泥路的施工工程,被告组织人员及设备入场施工。后由于原告的原因工程未能施工,造成了被告损失30余万元。原告起诉的8万元欠款是原告给付被告的损失钱,因此原、被告之间并没有形成借贷关系。2、原告据以起诉的欠据是在原告给付被告8万元后原告让被告在一张空白的约上签字,被告以为是让他写收据才签上名字的,欠据上所有的字除了被告的名字之外都是原告写的,该欠据应为收据。3、由于原告的行为导致施工合同未履行给被告造成的损失被告保留向原告索赔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张晓华向王伟汇款共计8万元,于2013年8月18日汇款50000元、于2013年8月20日汇款20000元、于2013年9月3日汇款10000元,在汇款之前王伟尚欠张晓华1000元。被告在原告提供的2013年8月25日的欠据上签字。原告在被告提供的2013年8月3日的协议书上签字,协议书为水泥路工程发包协议,发包人为原告张晓华,承包人为被告王伟。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2013年8月25日欠据一枚及汇款凭证三枚;2、2013年8月3日协议书一份。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被告收到原告的8.1万元是否是借款。本院认为,王伟承认收到了张晓华的8.1万元,且在2013年8月25日的欠据上签字,虽提出是在空白纸上签名,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且经本庭示明后其仍表示对书写时间不提出鉴定,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关于王伟辩解其与张晓华之间存在承包合同关系,与本案无关,本案不予处理。关于原、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本院予以认定。关于张晓华要求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故应自原告主张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王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张晓华欠款8.1元并自2015年12月23日起按照年利率6%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由王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莉莉人民陪审员  李晓晶人民陪审员  尤晓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吕金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