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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7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圣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圣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蓝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7民初850号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蓝山县塔峰镇湘粤路148号。法定代表人:唐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唐圣雄,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住蓝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圣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唐圣雄的身份信息错误,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湖南蓝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雷 玉 明审判员 何 恒 明审判员 欧阳金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邹 标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