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长青与马志远、刘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青,马志远,刘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131号原告:李长青,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委托代理人:乔博雅,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远,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委托代理人梁雪静,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彦霞,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委托代理人:李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长青与被告马志远、刘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双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