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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长青与马志远、刘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青,马志远,刘彦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3民初1131号原告:李长青,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委托代理人:乔博雅,河北恒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志远,男,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委托代理人梁雪静,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彦霞,女,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委托代理人:李帅,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长青与被告马志远、刘彦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长青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鲁双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