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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7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姜某与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任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7523号原告:姜某,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任某,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原告姜某与被告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向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孟庆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