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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3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柴世文与林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世文,林会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1367号原告柴世文,男,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中路桥头。被告林会兰,男,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株洲市天元区滨江南路水岸春天。本院在审理原告柴世文与被告林会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柴世文在本院指定的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喻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伍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