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3执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元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元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3执453号移送机关洪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元洪,男,汉族,1972年7月12日生,四川省威远县人,现住四川省洪雅县。本院在执行王元洪罚金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王元洪送达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王元洪主动缴纳案款1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据此(2017)川1423执453号执行案件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2017)川1423执4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祁明跃审判员 黄 松审判员 龚 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志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