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洋与徐宏、曲芳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洋,徐宏,曲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1执106号申请执行人王洋,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徐宏,男,196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曲芳菊(徐宏之妻),女,1959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6)吉0581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王洋与被执行人徐宏、曲芳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吉0581民初9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晓军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董海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