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执恢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世新与睢宁县金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康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新,睢宁县金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执恢74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新,男,1969年9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吉甫,江苏义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睢宁县金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旭,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康,男,汉族,1974年1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旭,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王世新与睢宁县金弘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康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徐商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为方便执行,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徐商初字第323号民事调解书由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建航助理审判员 王幸生助理审判员 单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