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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3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通化阳光高效砼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市三禾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化阳光高效砼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通化市三禾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3民初124号原告:通化阳光高效砼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通化市二道江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孙仁成,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枝山,职务副经理。被告:通化市三禾商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井刚,职务总经理。原告通化阳光高效砼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通化市三禾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原告通化阳光高效砼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通化阳光高效砼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化阳光高效砼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92元,减半收取计7546元,由通化阳光高效砼材料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阴弥枝人民陪审员  魏长梅人民陪审员  姜 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