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方子铭、程蒋玲与吴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方子铭,男,1989年10月31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申请执行人:程蒋玲,女,1988年9月22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吴海山,男,1986年2月26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方子铭、程蒋玲与被执行人吴海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苏0981民初29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吴海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程玉英、程蒋琪、程蒋玲支付蒋子山死亡损失108518.25元,向原告程蒋玲、方子铭支付方亦彤死亡损失118518.25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限额内向原告程玉英、程蒋琪、程蒋玲支付蒋子山死亡损失54915元,向原告程蒋玲、方子铭支付方亦彤死亡损失54971.52元;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向原告程玉英、程蒋琪、程蒋玲支付蒋子山死亡损失250000元,向原告程蒋玲、方子铭支付方亦彤死亡损失250000元;上述一、二、三项确定的赔偿数额,由被告吴海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直接汇入四原告指定的程玉英在江苏银行东台支行62×××19银行卡;四、驳回原告程玉英、程蒋琪、程蒋玲、方子铭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500元,原告程玉英、程蒋琪、程蒋玲、方子铭负担500元,被告吴海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山中心支公司各负担4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蒋玲、方子铭与被执行人吴海山就本案和关联案(2017)苏0981执513号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合计给付申请执行人18万元,分别于2017年5月底前给付2万元;2017年12月底前给付4万元;2018年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各给付3万元;2019年5月底前和8月底前各给付3万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51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梅 勇审判员 王益华审判员 巴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