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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春生与高文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生,高文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李春生,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执行人高文祥,男,195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主动履行法律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且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申请执行人提供及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177号民事调解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邵世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