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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秋玲与被执行人胡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秋玲,胡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82号申请执行人:成秋玲,女,汉族,铜川市人耀州区人,个体户,住耀州区永安南路。被执行人:胡涛,男,汉族,铜川市人耀州区人,农民,住耀州区民主路。申请执行人成秋玲与被执行人胡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6)陕0204民初16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秋玲于2017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胡涛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三日内履行申请执行人成秋玲欠款21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65元,执行费218元,以上合计21383元。胡涛已履行了500元,申请执行人成秋玲已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7)陕0204执82号案件总标的21383元中5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李科峰审判员  王兴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满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