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民特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曹怀广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怀广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72民特361号之一申请人:曹怀广,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申请人曹怀广因本院公告拍卖“拓展6”轮,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浙72民特361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曹怀广债权登记的申请。经对申请人曹怀广提供的本院(2017)浙72民初261号民事调解书的审查,本院认定上述生效调解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曹怀广申请登记的3911元债权及案件受理费25元、债权登记申请费1000元均予以确认;二、对申请人曹怀广申请登记的3911元债权对“拓展6”轮享有船舶优先权亦予以确认。审判员 ��胡世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凯 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