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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桂滋、王永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滋,王永建,郭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666号被执行人:郭桂滋,男,195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永建,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第三人:郭慧萍,女,198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关于被执行人郭桂滋、王永建挪用资金罪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永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永建已交罚金40000元,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第三人郭慧萍涉案的房产已评估完毕,正在拍卖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执行员  陈金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