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6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郭桂滋、王永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桂滋,王永建,郭慧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666号被执行人:郭桂滋,男,1954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永建,男,1967年11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第三人:郭慧萍,女,1986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关于被执行人郭桂滋、王永建挪用资金罪一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永建发出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王永建已交罚金40000元,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第三人郭慧萍涉案的房产已评估完毕,正在拍卖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执行员 陈金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