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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XX阳与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阳,李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2450号原告:XX阳,男,199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李文刚,男,199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XX阳诉被告李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阳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名下价值80200元的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XX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张国华名下的赣A×××××汽车。二、冻结被告李文刚名下银行存款802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昤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余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