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肖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833号原告:肖某,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梁某,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荔枝墩管区。原告肖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如辉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