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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肖某与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833号原告:肖某,女,197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梁某,男,1977年9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荔枝墩管区。原告肖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肖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肖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如辉人民陪审员  宋维钦人民陪审员  黄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庞雪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