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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民终2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祥龙、田景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祥龙,田景英,陈华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民终290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祥龙,男,1930年10月8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务川县。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景英,女,1930年2月2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务川县。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小凤,女,苗族,1994年3月23日出生,住务川县。系上诉人陈祥龙、田景英之外孙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华,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县人,住务川县。上诉人陈祥龙、田景英因与被上诉人陈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6民初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326民初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陈祥龙、田景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吴 雨审判员 李宗洪审判员 何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