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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北京铁路燃料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铁路燃料有限公司,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24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铁路燃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01971818),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京西站东附楼7层。法定代表人:张宏涛,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9383397),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赵礼路北京东方立高装饰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政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北京铁路燃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年丰民(商)初字第27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铁路燃料有限公司货款2856496元;二、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铁路燃料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为止;以1856496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为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888元、公告费560元,由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北京铁路燃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屋信息,且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铁路燃料有限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铁路燃料有限公司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2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代理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炯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