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02民初2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州织里便民房产中介服务所与方道克、陈丽蓉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织里便民房产中介服务所,方道克,陈丽蓉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民初2619号原告:湖州织里便民房产中介服务所。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织里北路***号。经营者:朱世峰,男,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方道克,男,197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陈丽蓉,女,1982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苍南县。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美丽,湖州市织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湖州织里便民房产中介服务所与被告方道克、陈丽蓉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州���里便民房产中介服务所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织里便民房产中介服务所撤回对被告方道克、陈丽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湖州织里便民房产中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朱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