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作菊与孟彩杰、陈安臣、北京环亚美视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菊,孟彩杰,陈安臣,北京环亚美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刘作菊,女,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柴斌,黑龙江省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彩杰,女,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陈安臣,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北京环亚美视传媒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执行刘作菊与孟彩杰、陈安臣、北京环亚美视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作菊以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审判员 秦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