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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刘作菊与孟彩杰、陈安臣、北京环亚美视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菊,孟彩杰,陈安臣,北京环亚美视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533号申请执行人:刘作菊,女,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托代理人:柴斌,黑龙江省天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孟彩杰,女,196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陈安臣,男,198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执行人:北京环亚美视传媒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在执行刘作菊与孟彩杰、陈安臣、北京环亚美视传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作菊以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翟至宇审判员  秦文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崔 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