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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丛立国与杜可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立国,杜可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从立国,男,220723198008142418。被执行人:杜可心,男,220723197803042411。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从立国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72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