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执5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丛立国与杜可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立国,杜可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从立国,男,220723198008142418。被执行人:杜可心,男,220723197803042411。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从立国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吉0723民初15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明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