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执4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郑明星与陈子龙、秦小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明星,陈子龙,秦小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5执4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明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陈子龙,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被执行人:秦小霞,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在执行郑明星与陈子龙、秦小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郑明星提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子龙、秦小霞名下价值36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阮道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