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6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张伟伟、周秀艳、周建方、张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张伟伟,周秀艳,周建方,张小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呼延金富,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勇战,系该行资产保全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霞,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伟伟,男,1982年5月5日生。被执行人:周秀艳,女,1982年10月14日生。被执行人:周建方,男,1968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张小玲,女,1982年3月15日生。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渑池县支行与张伟伟、周秀艳、周建方、张小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张伟伟的身份信息有误,现申请人书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2017)豫1221执61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俊锋审判员 贾俊峰审判员 李遂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卫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