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终8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齐照生、李保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齐照生,李保伟,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88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齐照生,男,194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保伟,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号。法定代表人:万战伟,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凤菊,女,196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上诉人齐照生因与被上诉人李保伟、河南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4民初326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齐照生上诉后,一审法院向本院转卷期间,2017年6月12日上诉人齐照生提交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齐照生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齐照生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马常有审判员 刘颖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 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