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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与升齐焊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升齐焊材(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2824号原告: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法定代表人:陈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姣,女,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升齐焊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马云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亚鹰钢结构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升齐焊材(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被告下落不明,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 英审 判 员  邱建安人民陪审员  胡梅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吴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