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腾达双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秋凯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乌鲁木齐腾达双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秋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88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腾达双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九沟南路支一巷568号。法定代表人:王玉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秋凯,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腾达双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秋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6)冀1128民初1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腾达双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4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秋凯给付人民币20332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2949元。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3日通过当庭送达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申报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2月3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登记信息。3.本院曾到被执行人秋凯户籍所在地阜城县××××路实在胡同1号查找被执行人,并向其家人询问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秋凯的下落,未能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秋凯录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曾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被执行人秋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没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秋凯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腾达双盛钢构彩板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03324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智明人民陪审员 胡建峰人民陪审员 励 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百度“”